封面新闻记者 宋潇

  9月12日,记者从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获悉,近日,法院发布了一批次涉营商环境典型案例,赵某某系原告四川某贸易公司员工,在四川某贸易公司从事财务、出纳相关工作。案涉银行账户名称为“赵某某”,账户性质为“一般账户”,开户行为“中国工商银行成都高新民丰大道支行”。

  案涉账户的资金流动情况为:四川某贸易公司部分《销售合同》项下货款约定收款账户为赵某某名下案涉账户,自2021年6月至7月,合同项下收款共计2195260元;2021年7月,案涉账户向四川某贸易公司账户转款800000元,另转出39654.4元运费;2021年7月,案涉账户尚有收款3笔共120000元,支出9笔共169122.8元。

  2021年7月28日,法院依据(2021)川7101执92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对被执行人赵某某名下的银行存款进行冻结,额度为5253401.23元,实际冻结案涉账户内金额539829.56元。

  四川某贸易公司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上述款项应属其所有,要求解除对该银行卡的冻结并排除强制执行。法院审查后,裁定驳回四川某贸易公司的异议请求,四川某贸易公司依法向法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是一起借用员工银行账户收支货款引起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针对借用账户人对于账户内资金提起的执行异议,应妥善平衡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与案外人三者之间的关系,综合考量货币“占有即所有”的基本原则、账户的实际控制及我国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的公示信赖性质,从而作出判断。遂判决驳回四川某贸易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四川某贸易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22年6月23日作出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借用账户的行为本身即是法律禁止和否定的行为。面对此类案件,人民法院要解决的不仅是一个孤立的案件,更重要的是树立正确的价值导向,引导市场主体诚信、合法经营。诚实守信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是企业经营行为的基石,也是做人处世之底线。

  各民事主体在经济活动中均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遵循国家金融法规管理规定。对个人而言,应严格管理个人银行账户;对于企业员工而言,应诚信敬业、勤勉履职;对企业而言,更应规范相应财务流程,严格进行转账汇款操作,树立遵纪守法的企业文化。这既是对社会公众合法权益的保护,亦是守法公民、守法企业应尽之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