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公布一起参考案例,阐释了长期中止审理案件的缺席审判程序适用与无受审能力被告人庭前供述的采信规则。
据介绍,被告人罗某家的自留山与被害人赖某某(殁年39岁)家的自留山连界。罗某及其母亲陈某某越界砍割赖某某家自留山上的柴草,引起赖某某不满。
2012年12月15日下午,赖某某上山将堆放在赖家自留山上的柴草烧毁,被到达现场的罗某发现,双方发生打斗。罗某用拳头击打赖某某肚子,并将赖某某踹到坡下。罗某追至坡下,赖某某用镰刀划伤罗某手指,罗某夺过镰刀对赖某某头面部、肩部、背部、双上肢等处乱砍,致赖某某死亡。
作案后,罗某用柴草将赖某某尸体掩盖,并将镰刀及作案时所穿衣服藏匿于家中。次日,公安机关在山上找到赖某某尸体。经尸体检验鉴定,被害人赖某某的死亡原因系远端为尖形的锐性砍器(镰刀类)多次砍击头面部、肩部、背部、双上肢致急性大失血、小脑损伤而死亡。同年12月17日,罗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2013年1月25日,经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罗某患有中至重度精神发育迟滞,对其2012年12月15日所实施行为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另查明,罗某系哑人,听力三级残疾,属于又聋又哑的人。案发后,罗某亲属向被害人赖某某的亲属赔偿经济损失共计3万元。
在审理过程中,2014年4月11日,经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罗某被评定为无受审能力。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5日裁定中止审理。在中止审理期间,2018年5月10日,经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鉴定,罗某作案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无受审能力。经罗某的法定代理人陈某某同意,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9日裁定恢复审理,同年12月14日缺席审理。
2022年12月21日,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被告人罗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对于中止审理超过六个月的案件,被告人因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就是否恢复审理表达意愿,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代为申请或者同意恢复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对于无受审能力但具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的被告人,不能单纯以无受审能力而直接否定其庭前供述。对于被告人庭前供述与其认知能力相适应,且与其他在案证据相互印证的,依法予以采信。
红星新闻记者 顾爱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