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线记者 张蒙

  9月14日,四川在线记者从生态环境厅获悉,日前,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解决突出的生态环境问题,打击大气环境违法行为,四川曝光了多起典型涉气环境行政处罚案例。为充分发挥警示震慑作用,生态环境厅公布涉及成都、绵阳、达州三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成都市双流区某家具经营部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案

  2024年5月7日,有群众投诉反映成都市双流区某家具厂粉尘大、油漆味道大,怀疑该企业污染物排放不达标。接到举报后,成都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双流支队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前往调查。

  现场检查时,该家具经营部开料等前段工序在生产,喷漆房未生产,执法人员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该家具经营部废气处理设施进行核查,发现该家具经营部废气排气筒高度为12米,不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新污染源的排气筒一般不应低于15米”的要求,且核实该家具经营部并没有废气排气筒不能高于15米的特殊原因。执法人员当即对该家具经营部下达了《成都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家具经营部按规定设置排气筒,限期6月7日前完成整改。

  该家具经营部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五款的规定,成都市生态环境局向该家具经营部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处罚款3.32万元,同时根据《成都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对举报人给予500元奖励。

  案例二:绵阳市陈某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相关规定案

  2024年3月,绵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利用无人机对三台县城及周边区域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巡查时,发现陈某在三台县潼川镇五里梁村的三台县水泥制造有限公司厂区内露天堆放煤渣,未采取密闭、围挡及有效覆盖措施。

  陈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规定,2024年5月,绵阳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陈某作出罚款1万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三:达州市宣汉县某页岩砖厂涉嫌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2024年5月31日,达州市生态环境局通过“固定污染源智能监管平台用电监测数据”发现宣汉县某页岩砖厂污染防治设施用电异常,执法人员立即对宣汉县某页岩砖厂开展现场调查,发现该厂在粉碎机运行的情况下,操作工未打开布袋除尘器电源,造成布袋除尘器未运行,粉碎车间生产废气未经布袋除尘器处理直接排放。

  该页岩砖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达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作出将相关责任人移送公安机关予以拘留并处罚款19.56万元的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