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记者 曾业
日前,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曝出9家医院存在救护车超标准收费现象。这些医院在提供急救服务时,救护车收费不清不楚,被当地群众投诉到纪检监察部门。办案人员通过调查发现,上述医院超标准收取救护车费用问题,涉及群众2300余人次、19万余元。目前,已查处问题线索5条,立案5件5人。
救护车收费有“猫腻”
收费不清不楚,存在“一口价”的现象。前不久,南江县桥亭镇先锋村的村民杨某,向当地纪检监察干部反映,有些乡镇卫生院的救护车存在“猫腻”。
救护车是公共卫生保障的重要配套,具有公益性质,收费也有明确标准,怎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呢?随后,监督组来到杨某投诉的坪河镇卫生院,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核实。然而,调查过程却并不顺利。
南江县坪河镇卫生院。(受访者供图)
“从财务资料来看,救护车只有加油、维修等开支记录,并没有入账相关信息。病人就诊的收入采取‘打捆收费’,未明确使用救护车的费用,加之医院管理不到位,无法提供救护车的出车记录。”组长赵朴说。
“既然卫生院这条路走不通,负有管理职能的卫健部门,会不会有相关记录呢?”深入研判后,监督组通过多方走访得知,乡镇卫生院使用救护车,通常会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信息系统”留下痕迹。大家随即赶往南江县卫健局,对救护车使用管理情况进行调查,并调取了相关数据。
监督组通过数据分析发现,2022年至2023年期间,杨某先后两次搭乘坪河镇卫生院的救护车到南江县城医院,往返60公里左右,单次收费300元。杨某所反映的问题属实,上述卫生院的救护车收费,确实存在“不清不楚”的问题。
循线深挖院长“落马”
“根据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有关规定,坪河镇卫生院属于二乙以下医疗机构,救护车收费标准为基价(起步价)20元,超出部分按2.55元/公里计算。”取得相关证据后,监督组专门查询了巴中市相关规定,发现坪河镇卫生院存在救护车超标准收费现象。
是个案,还是普遍现象?发现问题后,监督组对案情进行了综合研判,决定将问题线索上报给南江县纪委监委。
“由于行业特殊,救护车的收费一直相对隐蔽,没使用过的人一般不关注,使用过的人由于情况紧急也来不及关注,这就给乱收费提供了可乘之机。”在案件分析会上,办案人员一针见血地指出问题所在。
纪检监察干部向群众退还多收取的救护车使用费。孙云飞 摄
监督组经过进一步循线深挖,发现过去五年内,坪河镇卫生院超标准收取救护车使用费2.19万元,涉及群众163人次。
最终,该卫生院院长被立案审查。群众被医院多收取的救护车费用,现已由办案人员陆续返还,少则几十块、多则上百元。“纪检监察干部这个事办得漂亮。”领到退款后,提供线索的杨某,为办案人员竖起大拇指。
牵出“问题医院”9家 超六成存在乱收费
在查处坪河镇卫生院的同时,南江县纪委监委也采取“线上比对,线下核实”等方式,对全县有救护车的14家乡镇卫生院进行全面“体检”,逐笔清理核实2018年以来的救护车收费情况,严查通过虚增里程、提高单价、随意定价等方式,超标准收费问题。
层层抽丝剥茧之下,9家医院不同程度存在超标准收取救护车费用浮出水面,涉及群众2300余人次、19万余元,发现并督促整改问题22个,快查快处问题线索5条,立案5件5人。
针对监督中发现的卫生院救护车超标准收费、加重群众负担问题,南江县纪委监委通过制发纪检监察建议书,督促相关医疗机构建立《救护车管理制度》《120急诊管理制度(试行)》等制度2项,细化措施47条,全面规范救护车收费标准。
为畅通群众监督渠道,南江县纪委监委还督促各卫生院在急诊中心、缴费窗口等位置,张贴救护车收费标准,并通过“监督一点通”平台、纪检监察“码上举报”,实时受理群众信访反映,推动救护车规范收费落地落实。
市监局出手
卫生院救护车多收费 被罚款5万余元
2022年7月,南江县某卫生院未按照政府定价收取救护车费用,同时未按照《救护车出诊登记本》记载的里程收取费用,被南江县市场监管局(简称市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经查,该卫生院在2019年1月至2022年7月期间,共向患者多收救护车费用3.28万元。
由于当事卫生院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有关规定,南江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卫生院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5.26万元的行政处罚。
多知道点:
救护车不能私自定价
“救护车的收费,是不能私自定价的,必须按照省、市卫健部门和医保局的相关规定执行。”巴中市卫健委相关负责人介绍,虽然不同的救护车收费标准略有差异,但都有明确规定。
近年来,巴中市加大了对医疗急救体系的投入,基本实现救护车医疗设备和通信系统全覆盖,但并未上调收费标准。截至目前,全市的救护车数量超300辆,可用于120院前急救调度的救护车约170辆,分为普通型救护车、监护型救护车、负压救护车三种类型。
2022年8月,四川省医保局、四川省卫健委联合出台的《关于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明确:由省、市(州)两级医保部门按规定分别制定医疗服务价格(含救护车收费),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应严格履行相关程序,减少和规范自由裁量权。
近两年来,四川省会定期开展医疗服务调价评估,符合调价条件时,医疗保障部门才会根据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调价建议,在综合考虑医保基金承受能力、患者费用负担等因素后,将相关项目纳入调整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