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线记者 王若晔
1月2日,记者从四川省自然资源厅获悉,近日该厅公开通报万源市、长宁县、南江县、会理市4宗违法开采矿产资源案件,旨在向全社会释放严厉打击矿产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的强烈信号,在全省范围内形成“不敢违法、不能违法、不想违法”的强大震慑。
具体案例如下——
案例一:砂石厂越界采矿获刑
基本案情:2016年10月,何某某、龙某某收购并经营万源市某砂石厂。2018年3月以来,该砂石厂先后开展了生态恢复治理、矿床开拓运输系统(安全生产平台)建设等活动并超出了批准的建设范围,相关行为持续至2022年4月,形成越界采矿等违法采矿事实。2022年3月,万源市自然资源局立案调查,发现该砂石厂共违法动用矿区界外资源量22.5816万吨,价值474.2136万元。
2022年4月,万源市公安局对该砂石厂非法采矿问题进行立案侦查,其间万源市自然资源局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2024年4月11日,万源市人民法院判决何某某、龙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对何某某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8万元,对龙某某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4.5万元,同时追缴两人违法采矿所得。
提示:非法开采矿产资源不仅造成国家资源损失,还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甚至引发地质灾害风险和安全生产事故,危害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依法严惩盗采矿产资源行为、保护环境资源、建设生态文明任重道远,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坚持不懈。
案例二:无证采矿获刑三年
基本案情:2020年4月,周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以建养猪场为名,在长宁县某镇某村某组违法开采建筑用白云岩出售牟利。经长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立案调查,周某违法开采建筑用白云岩4.0049万吨;经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对周某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进行认定,违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为84.1029万元。
2021年8月,长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涉嫌非法采矿罪将该案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023年3月,长宁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周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万元。
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周某违法开采建筑用白云岩,侵犯了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并涉嫌刑事犯罪。
案例三:打着修防火通道“幌子”违法采矿
基本案情:2021年5月,某劳务公司与南江县某村村民委员会签订防火通道建设合作协议,约定开挖出的土石方归某劳务公司所有。2022年1月,相关部门批准下达《行政许可决定书》,同意占用黄峡村集体林地修建森林防灭火通道。2022年4月至2023年11月,该劳务公司实际控制人周某某伙同胡某某、程某某,以修建防火通道之名,将开采的灰岩矿以“毛石料”销售给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2024年4月,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反馈该问题线索后,巴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开展调查,初步查明该劳务公司共动用灰岩矿资源量约15.2416万吨,累计销售金额合计123.68万元。2024年6月,巴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涉嫌非法采矿罪将该案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024年7月,巴中市公安局文旅新区公安分局将案涉的周某某等6人移送通江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巴中市纪委监委、南江县纪委监委已于2024年5月对8名责任人员进行了追责问责。
提示:近年来,以各类名义违法采矿牟利等新问题时有发生,不仅扰乱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秩序,损害政府公信力,也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本案中,某劳务公司打着修建森林防火通道的幌子,行非法采矿之实,公然挑战法律底线,给当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秩序造成了极大的影响。
案例四:砖厂越界采矿
基本案情:2021年8月至2023年4月期间,会理市某砖厂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非法开采页岩,用于加工生产页岩砖并对外销售。
2023年4月,凉山州自然资源局在办理会理市违法采矿有关问题区域挂牌督办工作中,发现该违法行为,对矿业权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立案调查。经调查,该砖厂共违法开采页岩1.3178万吨,凉山州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页岩价格为0.66元/吨,共计违法所得8697.48元。2023年7月,凉山州自然资源局作出处罚决定,责令该砖厂退回矿区范围内开采,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共计人民币10002.1元。截至目前,行政处罚决定已执行完毕。
提示:自然资源部和省厅先后对违法采矿问题典型、集中的会理市等地实施区域挂牌督办,凉山州在工作中发现了该违法问题,并对包括该问题在内的24个违法采矿问题及时进行查处整改。区域挂牌督办作为督导矿产执法工作的有力手段,有利于持续严厉打击重点地区矿产违法问题,对于有效遏制违法行为、切实维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新闻多一点]
2022年以来,四川省自然资源厅联合四川省公安厅印发《四川省土地、矿产资源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联合省高级人民法院建立自然资源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联席会议沟通机制;联合省检察院制定《关于加强自然资源行政执法与检察监督衔接工作的实施意见》,公开通报典型违法案件。
自然资源厅相关负责人介绍,下一步,四川将全面贯彻落实矿产执法司法领域行刑衔接工作机制,进一步推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司法机关协同发力,形成严厉打击违法采矿行为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