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线记者 刘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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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2月27日从四川省市场监管局获悉,近日,该局依法撤销了两起冒名登记。该局表示,将严厉打击冒名登记等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市场主体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如发现类似冒名登记行为,可及时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反映。

  具体如下:

  名称:四川新时代经贸实业有限公司

  注册号:5100001808477

  法定代表人:刘X

  住所:成都市新华大道文武路42号新时代广场X楼

  经营范围:销售日用百货,建筑材料

  登记机关: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企业状态:吊销未注销

  2024年12月23日,刘X(身份证号:510***********6301)向四川省市场监管局递交《撤销冒名登记(备案)申请表》和《承诺书》,主要反映“当事人于2000年4月29日申请公司变更登记时,提交含有刘X本人身份信息的登记材料被登记为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股东,并于2000年5月25日取得公司变更登记行政许可。刘X以不知情,也未签署过任何当事人设立的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等材料为由申请撤销冒名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之规定,经线下查验刘X身份信息,我局于2024年12月24日予以受理。采取现场检查、询问相关当事人、提取企业登记档案等方式开展调查。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于1997年10月29日设立登记,于2000年5月25日变更登记,已于2004年7月7日被吊销其《营业执照》。当事人于2000年4月29日申请公司变更登记时,向登记机关原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含有“刘X”身份信息(居民身份证号:510***********6301)的登记材料,刘X本人对当事人的登记行为不知情、不追认,未签署相关登记材料。调查机构通过现场检查及邮政快递方式查找当事人及相关人员均无法联系,我局于2024年12月24日至2025年2月6日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当事人涉嫌冒用他人身份登记信息向社会公示,在45日公示期内无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对撤销登记(备案)提出异议。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等规定,我局作出如下决定:

  撤销2000年5月25日四川新时代经贸实业有限公司登记行政许可中“刘X”的登记(备案)事项。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持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四川省人民政府或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21日

  名称:四川索朗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号:510000000281613

  法定代表人:段XX

  住所:成都市武侯区置信路X号经营范围:生产通讯设备、电子元器件

  登记机关: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状态:吊销未注销

  2024年12月3日,罗XX(身份证号:422***********0013)向四川省市场监管局递交《撤销冒名登记(备案)申请表》和《承诺书》,主要反映“当事人于2006年11月10日申请公司变更登记时,提交含有罗XX本人身份信息的登记材料被登记为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股东,并于2006年11月21日取得公司变更登记行政许可。罗XX以不知情,也未签署过任何当事人设立的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等材料为由申请撤销冒名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之规定,经线下查验罗XX身份信息,我局于2024年12月5日予以受理。采取现场检查、询问相关当事人、提取企业登记档案等方式开展调查。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于2005年4月5日设立登记,于2006年11月21日变更登记,已于2013年7月16日被吊销其《营业执照》。当事人于2006年11月10日申请公司变更登记时,向原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含有“罗XX”身份信息(居民身份证号:422***********0013)的登记材料,罗XX本人对当事人的登记行为不知情、不追认,未签署相关登记材料。调查机构通过现场检查及邮政快递方式查找当事人及相关人员均无法联系,我局于2024年12月12日至2025年1月6日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当事人涉嫌冒用他人身份登记信息向社会公示,在45日公示期内无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对撤销登记(备案)提出异议。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等规定,我局作出如下决定:

  撤销2006年11月21日四川索朗科技有限公司登记行政许可中“罗XX”的登记(备案)事项。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持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四川省人民政府或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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