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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一楼盘为销售停车位伪造公文 销售公司负责人被拘留

2019年09月06日 12:09 人民网 

  为了让小区的停车位更好卖,销售公司的销售人员竟然伪造公文“狐假虎威”,以相关部门的口吻声称“本路段禁止车辆停放”,并将伪造的公文到处散发,最终被公安机关依法处以行政拘留的处罚。9月1日至2日,在四川达州城区上演的这场闹剧,被网友曝出后引发关注。

  9月1日,有网友曝光了一则名为《关于禁止道路停放车辆的通知》,声称“本路段禁止车辆停放”,并称“本公告张贴之日起7日内请自动驶离该区域到附近停车场”,但“本路段”、“本区域”到底是哪个路段哪个区域,却没有交代。该“通知”落款为“达州址市公安局交通警察一大队”和“达州市通川区朝阳街道龙泉社区”,明显有错误,且这两个部门并没有盖鲜章。更为蹊跷的是,网友发布该“通知”照片的时间为9月1日,但“通知”内容中的落款时间却是9月2日。对此,网友提出不少质疑:“我不专业,你比我更不专业!”“一个通知连红印都没有。”

  9月3日,封面新闻记者分别找达州市通川区朝阳街道办龙泉社区和达州交警部门核实了相关情况,对方均称并未出具过该“通知”,且对这份“通知”的来龙去脉毫不知情,更没有授权任何人以他们的名义出这个“通知”。

  “这个所谓的‘通知’上,署名明显有问题,很不规范。”达州交警部门办公室工作人员解释说,通常的公文署名,规范的表述应该是“达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而且要有文件的“红头”且要加盖鲜章才有效。龙泉社区居委会主任龚旭也称,直到朝阳街道办领导电话质询这事,他才知道有人冒社区之名伪造公文。

  事发后,达州市通川区朝阳街道办事处立即展开核查,并于9月2日向网友公布了相关情况:“经查,西城名苑小区(达竹某房产公司)欲出售小区地下停车位,委托成都某文化传播公司进行销售,该公司负责人张某为促销,于8月31日冒以交警一大队和龙泉社区名义自制通知数份,于9月1日对在西城名苑附近的巴渠东路路段(军分区后门)停放的车辆进行发放。”

  “张某伪造公文的行为,违反了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朝阳派出所办案民警介绍,经公安机关调查,张某(男,45岁,成都人)承认了自己的违法事实:为了让西城名苑的停车位更好卖,他在没有向相关部门报告请示的情况下伪造公文到处散发。张某称,此举不仅损害了政府部门的形象,也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自己对此很后悔。

  9月2日,通川警方依法对张某给予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目前,张某已被送进拘留所。

相关法律条款

  1996年5月3日颁布的《中国共产党机关文公处理条例》第三章地十三项规定:除会议纪要和印制的有特定版头的普发性公文外,公文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章。

  2012年7月1日实施的《党政机关公文格式》第二项“公文主体”中规定:印章是公文生效的标志,是鉴定公文真伪最重要的依据之一;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性公文可以不加盖印章。

  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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