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源一村民捕获啃食庄稼的野生动物被公诉 被判义务巡山护林不低于125天
7月20日,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付某某捕获啃食其农作物的野生动物的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主审法官当庭宣判审理结果。判决付某某用“以劳代偿”方式,在自然保护区内义务巡山护林,一年内不少于125天劳作,以赔偿其造成的经济损失。
付某某,达州万源市人,原居住在四川花萼山自然保护区内,家中以务农为生。2020年,付某某搬迁至万源市白沙镇后河村集中安置点。因其种植的土豆、玉米等农作物多次遭野生动物破坏,付某某就在承包地周边安装铁夹,还捕获了拱猪、麂子、野猪等野生动物。在集市上销售时,被相关部门查获。
由于万源市人民检察院对付某某非法捕猎犯罪一案,付某某放置铁夹是为保护农作物,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当事人愿意赔偿损失,遂决定不予起诉。后达州市人民检察院对付某某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追究其民事赔偿责任。
该案办案人员介绍,公诉机关考虑到经济赔偿或将导致付某某一家的经济陷入困境,便提出以劳代偿的赔偿方案。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迅速组成合议庭,于7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公益诉讼起诉人及被告付某就司法鉴定意见是否采信、劳务代偿的履行方式等问题进行了充分的辩论,发表了最后陈述意见。
经审理,法官依法判决并宣判,由付某某在四川花萼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曹家管护站,及万源市自然资源局监督下,采取义务巡山护林的方式实行劳务代偿,时间不低于125日,每日劳作时间为8小时。
该份判决还提到,付某某需在本判决生效后一年内,完成巡山护林的公益劳动,以赔偿其对野生动物资源造成的损失11900元。法官解释,若期间付某某未提供巡山护林的公益劳动,或提供的巡山护林公益劳动未能经法院审核通过,则应在法院审核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野生动物损失11900元。
法官宣判判决后,案件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服判不上诉。
“如何协调国家自然保护区和当地群众的利益,这是以前不曾遇到的新课题,涉及到自然生态保护、地方行政部门、涉事群众等方方面面。”该案的主审法官介绍,希望通过对该案的审判,提高了群众的野生动物保护意识。
该名法官还说,办案人员审判前还就自然保护区野生动物损害群众人身和财产情况进行实地调查了解,向基层群众诉求广泛征求意见,这些都为推进相关政策出台提供了参考依据,让“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更加深入人心。
(来源:达州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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