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回应

  青白江区民政局:农村散坟管理暂无专门的法律法规

  4月7日,青白江区民政局有关负责人向封面新闻记者表示,作为殡葬事务的行政主管部门,目前该区民政局只对公墓的建设有审批和监管等权利,而对农村散坟的管理,更多地是采取属地管理。

  “严格来说,针对散坟的管理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这位负责人解释,无论是建坟、移坟,农村散坟的数量也不能作为评判合法性的依据,“不管是一座,还是很多座。”他补充说道,针对农村散坟的修建是否规范,目前最关键的评判标准,是散坟所处的土地性质。“要看是不是耕地。”

  记者注意到,《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明确禁止“占用耕地作为墓地”。

  《条例》提出,“兴办公益性公墓,应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县(市、区)民政局批准。公益性公墓为本乡 (镇)村民提供服务,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市(州)民政局审核同意后,报省民政厅审批。”

  《条例》中还有规定,人口稠密和交通方便的区域为火葬区,其他区域为土葬改革区。在土葬改革区未建立公墓的,遗体应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的 荒山、瘠地埋葬;也可平地深埋,不留坟头。

  “历代都是坟山,整理之前长满了杂树。”对于第一次计划集中迁移散坟的墙角斜坡,杨顺钦反复强调,“不是耕地。”

  值得一提的,国家《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本)》中,对“农村墓地”有更多提及。如:“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在允许土葬的地区,禁止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任何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

  同时,《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本)》第九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而农村散坟是否属于“殡葬设施”,则没有明确的定义。

  最新动态

  村民承诺不再迁坟

  4月7日下午18:00时,封面新闻记者从青白江区城厢镇获悉,针对此次迁坟引发的争端,已经有最新的处理结果。城厢镇负责人说:“经过与村民沟通,已经达成一致决定,村民不再迁坟。”他补充介绍,在接到情况反映后,他们及时与村民进行了核查和沟通,“村民的心情可以理解,但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