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记者 钟晓璐

  发生交通事故后,车主隔天才到保险公司报案,结果遭拒赔,车主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法院最终驳回了车主的诉讼请求。

  2019年4月26日,投保人曾某向保险公司报案,称其妻子陈某于4月25日20时,驾驶案涉被保险车辆在成都市双流区金柳路上行驶时,因迎面行驶的汽车远光灯照射,无法看清前方道路,与道路上建渣石头相撞,造成案涉被保险车辆受损。曾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索赔,要求对案涉车辆进行定损维修。

  当日,为核实事故真实性,保险公司与曾某一同前往曾某所称的保险事故现场查勘。经查勘,未发现曾某所称的道路上建渣石头等物品,并以现场已破坏,无法核实具体情况为由向驾驶人员陈某出具了机动车辆保险事故快捷案件处理单。之后,保险公司以车辆驾驶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及《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第八条的约定为由拒赔。

  曾某将这家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赔偿。双流法院经审理认为,曾某与人保成都公司之间建立了财产保险合同关系。曾某称其妻子陈某正常行驶中,因迎面行驶的汽车远光灯照射,无法看清前方道路,与道路上建渣石头相撞,造成案涉被保险车辆受损,但陈某在事故发生后并未及时报警也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更未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固定事故发生现场情况,而直接驾车离开事故现场,次日才向保险公司报案,导致无法查清事故发生的原因,无法核定事故损失。陈某自行驾驶车辆离开现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应当为其违法行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故人保成都公司有权拒绝向曾某支付案涉被保险车辆的维修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