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记者 钟晓璐

  近日,成都邛崃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件。男子为达保鲜目的,用一水柠檬酸和焦亚硫酸钠浸泡竹笋9060千克,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邛崃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9月开始,叶某某从农户手中收购鲜竹笋,然后在自己租用的房屋内,违反国家食品安全法规的规定,超范围使用一水柠檬酸和焦亚硫酸钠浸泡竹笋,以达到保鲜目的。之后,叶某某将浸泡过的鲜竹笋运输至农副产品批发市场销售。

  2019年11月19日,邛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邛崃市某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叶某某租赁的摊位,查获用不明液体浸泡的竹笋30桶,之后又在叶某某租用的房屋内查获用不明液体浸泡的竹笋200桶,经称量,涉案230桶竹笋重9060千克。

  2019年11月25日,经专业公司检测,涉案竹笋二氧化硫检测结果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均属不合格。经成都市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聘请专家认定,长期摄入涉案竹笋足以对消费者健康造成损害。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叶某某违反食品安全管理法规,生产含二氧化硫严重超标的竹笋,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在审理过程中当庭表示自愿认罪。

  法院判决,被告人叶某某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同时禁止被告人叶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对公安机关扣押的230桶竹笋,依法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