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的李先生因为在银行办理业务时向后退了一步,绊倒了后面行走的66岁的史阿姨,致史阿姨九级伤残,李先生因此被法院判赔付12万余元。

  红星新闻记者获悉,一审法院简阳市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史阿姨和李先生的过错程度,法院确定李先生和史阿姨承担责任比例为80%和20%,该银行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判处李先生赔偿史阿姨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2万余元。李先生不服判决发起上诉,5月20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李先生后退一步 绊倒史阿姨致伤残

  “就是很自然、正常的一个动作。”李先生的妻子李女士认为,这次事件不仅让他们赔了不少钱,“还给我们一个很大的教训。”

  根据一审法院判决资料显示,2018年9月19日,李先生在自助服务器前等候时,突然向后跨了一下右脚,他的右脚将正在与垂直方向直行的史阿姨绊了一下,史阿姨撞在离她不远的沙发后直接摔倒在地受伤。在史阿姨办理完个人银行业务后,被李先生等人送往医院,住院治疗6天。2018年9月19日至2019年3月12日期间,史阿姨花费医疗费3万余元。史阿姨的伤情被鉴定构成九级伤残。

  史阿姨的代理律师张旭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史阿姨被绊倒后,“可能因为她的年纪有点大,一只手摔骨折了,当时还能歪歪扭扭地走路。目前,史阿姨伤情已基本恢复。”

  李女士告诉红星新闻记者,事发当天,她和丈夫都要去银行办理业务,她先办理业务,李先生也一直在办理业务的一米线内。银行在办理业务限制区域以外并没有足够的空间供人正常通行,在附近摆放了沙发,李先生只是后退了一步,恰巧碰到了进入狭小区域的史阿姨,史阿姨避让不及又被沙发绊倒,导致史阿姨一只手骨折受伤。

  “我丈夫将她绊倒后,我们便将她送往医院。住院期间还请了护工,多次前往医院探望,先后垫付了3万多元医疗费。”李女士称,后来未与史阿姨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他们认为史阿姨和民生银行某支行均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史阿姨将李先生和民生银行某支行诉至简阳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李先生赔偿她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26万余元。史阿姨还认为民生银行某支行作为公共场所,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补充责任。

  李先生辩称,他对史阿姨受伤表示歉意,未故意冲撞史阿姨;史阿姨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尽到一定的注意义务,对自身受伤存在一定的过错,且史阿姨主张赔偿标准过高;民生银行某支行所设置的沙发等摆件构造有不合理的地方,是导致史阿姨受伤的原因之一,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生银行某支行辩称,史阿姨受伤是李先生绊倒所致,应由李先生承担责任。该银行已按照法律规定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无论后面有无沙发,史阿姨都会被李先生绊倒受伤;史阿姨选择行走路径不合理,是导致她受伤的间接原因,该银行不应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