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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封面新闻记者 曹菲

  太古里、IFS、环球中心……这些地标性建筑已然成为成都的城市名片。然而,建筑物的名称是如何拟定的,如何在保持独特性的同时符合规范?这就离不开规范性文件——《建筑物名称管理办法》。

  8月1日起,新版《成都市建筑物名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相比于六年前的《办法》,新版《办法》在建筑物的备案范围、备案程序、命名规范等方面都进行了调整。

  起草背景

  为何出台新《办法》?

  “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是5年,旧版《办法》已经满了。”成都市民政局区划地名处相关负责人说。旧版《办法》于2014年11月10日实施,至今已经超过5年。新版《办法》出台之所以有所延后,是因为《办法》要依据《地名管理条例》进行修订,而《地名管理条例》刚刚才进行了修订,也是8月1日起实施。

  此外,随着成都市近年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地名管理中不断涌现出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旧版《办法》中的部分内容,已无法满足目前成都市建筑物名称管理的需要。这是出台新版《办法》的客观原因。

  备案范围

  明确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自建自用建筑物可不备案

  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商场、写字楼、宾馆等大型建筑物(群),满足哪些条件须要办理建筑物名称备案手续?新旧两版《办法》在这方面的规定没有变化,包括用地面积3000平方米及以上、总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及以上、楼层在7层(含)或高度在24米(含)以上(满足其中之一即可)。

  “与老《办法》不同的是,新《办法》明确了一些比较特殊的建筑是否需要备案。”上述负责人说。根据新版《办法》,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自建自用建筑物(如机关办公楼、学校教学楼、医院住院楼、企业厂房、仓库等)可不办理建筑物名称备案,确需办理,参照《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