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调查

  两人之间金钱往来数额巨大

  经法庭调查,徐先生开通了多家银行的信用卡,均交给涂女士使用。同时,徐先生还开通了网上贷款平台的借贷项目。

  经核实,徐先生信用卡消费金额共计9万余元,利息1万8千余元,共计10万余元。网络贷款金额为5万余元,利息等相关费用为1万3千余元,共计6万8千余元。另,徐先生通过支付宝向涂女士转账7万,包括网络贷款金额5万余元,涂女士通过支付宝向徐先生转账3万余元。

  法院判决

  涂女士需归还徐先生14万元

  法院认为,双方的微信和短信聊天记录可以看出,徐先生是在涂女士的指示下向贷款平台贷款,收到款项后也直接转账给了涂女士。徐先生也没有通过其他任何书面形式表示钱是赠与给涂女士的。故涂女士抗辩赠与的理由无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另外,关于信用卡消费。涂女士曾试图从各种渠道贷款并且从多张信用卡套现的行为和数额已经超出了通常用于共同生活消费的标准。由此涂女士辩称刷卡系用于共同生活的理由也不成立。

  综上,徐先生共计向涂女士支付借款并产生利息共计19万余元,涂女士共计向徐先生还款4万余元,故涂女士还应当向徐先生支付14万元。法院遂做出判决,涂女士向徐先生返还借款14万余元。

  法官说法/

  近年来,“分手后讨还金钱”的案例见诸报端。其实,在恋爱期间,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一些用于共同生活的费用,甚至会有一些大额的金钱往来。为了这些钱,曾经的恋人闹上法庭。从法律适用的角度来看,哪些金钱花费可以支持,哪些金钱往来不支持,都是需要有证据支持的。

  法官特别建议,在恋爱期间,如果涉及大笔金钱往来,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现金往来、手机转账等,甚至像本案这样把以本人名义办理的信用卡拿给对方使用,请事先商定钱款性质,并以合法形式予以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