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公司驾驶员在高速公路上驾驶车辆时,与一轮胎相撞致其车辆受损。法院认为:道路经营管理公司因已尽安全保障义务,因此被判无责。

  “案情回顾”

  高速路上行车

  “飞”来轮胎致车辆受损

  2018年9月9日21时10分,某公司驾驶员李某某驾驶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与道路上一轮胎发生碰撞,致其驾驶的车辆受损。而由于掉落轮胎的车辆逃逸,此案尚未侦破。据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书》显示,无证据证明李某某存在过错,确定其无责。

  但该公司认为,其公司车辆发生事故受损是该高速路段的经营管理公司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高速公司)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某高速公司赔偿事故损失。

  庭审中,法院调取了驾驶员李某某在交警部门的笔录显示:“21时10分许,我行驶到某高速11Km+700m处时,恍惚觉得有一个轮胎从我车子面前飞过来,我立即踩刹车,但还是感觉到撞到了什么东西,我车子就失控横着停放在高速道路中间。”

  某高速公司也提交了路政队的巡查日志等证据,证明该公司路政巡查车辆每两小时对事故路段进行一次巡查,且事发当日20点已进行过一次巡查。同时,该公司将路面清扫、清障工作外包给专业公司,外包公司安排每两公里由1人专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