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特殊药品销售需依法登记,但不得如向他人泄露
北京国枫(成都)律师事务所授薪合伙人刘元涛律师认为,根据《关于加强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第二条“药品零售企业销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应当查验购买者的身份证,并对其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予以登记。除处方药按处方剂量销售外,一次销售不得超过2个最小包装。”之规定,药店确有义务查验购买者身份信息。
刘律师进一步解释,根据《网络安全法》、《刑法》的规定,首先,四川骏逸富顿科技有限公司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毁损和丢失;其次,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毁损和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理解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第三,如果该公司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收集来的公民个人信息的话,则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另一方面,从程序而言,按照《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规定,从事互联网应用商店服务需要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备案。相关主管部门委托公司对数据进行收集和登记的程序也应该合法合规。
推送两性内容是否涉嫌传播淫秽色情信息?医学、艺术作品不算
刘律师解释到,结合“富顿健康”公众号文章名称,不排除其内容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由于该部分内容删除,因此无法确定其内容是否属于淫秽物品。”
什么是淫秽物品?刘律师进一步解释,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的释义,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另一方面,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但在公众平台上发布应审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