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相关规定,12月2日,邛崃市市场监管局拟决定给予当事人警告、没收违法肉制品并顶格罚款5万元。
近日,我国多地陆续出现个别进口冷冻食品外包装样本新冠病毒检测呈阳性的情况,冷链食品已是防控的重中之重。记者了解到,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的部署安排,成都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也在加强冷链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对于违法行为,将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