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记者 于婷
低价网购带有奢侈品商标的项链、手链、耳环、胸针,以二手正品的名义和价格卖给二手奢侈品店店主,获利125万余元。近日,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涉及某奢侈品牌的刑事案件。尹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五万元。
尹某在某奢侈品精品店担任销售员。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期间,她多次从某网友处低价购买带有奢侈品商标的饰品500余件。随后,以二手正品的名义和价格卖给经营二手奢侈品店的徐某,共计收取徐某人民币124万余元。2019年1月,徐某在对外销售过程中,发现从尹某处购买的上述饰品并非正品商标的饰品。双方协商不成,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尹某被抓获。
武侯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被告人尹某作为奢侈品饰品专柜的销售人员,非法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总计价值人民币124万余元,其行为已经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尹某犯罪的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案发后,尹某的亲友代为赔偿徐某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决尹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五万元。宣判后,尹某当庭表示不上诉。
▶法官说法
低买高卖是市场交易行为常见形态,本案中,尹徐二人均为市场交易的主体,追逐利益是其客观属性,虽然尹某在销售过程中虚构饰品来源,但这一行为尚不能评价为刑法意义上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行为,其赚取差价行为也不宜评价为非法占有,本质上更符合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犯罪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