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线记者 任鸿

  近年来,业主与开发商之间关于人防车库使用收益权归属的争议不断。此类纠纷该如何认定?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的2020年度成都法院十大典型案例中就有这样一起案例,来看法院怎么判。

  [案情回顾]

  与业主认识不一

  开发商请求法院确认人防车库使用收益权

  2009年4月2日,成都三九投资公司(以下简称三九投资公司)拟建设的金牛区某项目工程通过成都市规划管理局的规划验收,并备注负一层为“人防车库”。

  2008年9月24日,成都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出具《建设项目人防工程验收意见书》记载该项目人防工程基本合格,同意验收。2008年12月25日,四川某测绘公司实测结果显示,负一层人防车库套数189个。出卖人三九投资公司与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约定:出卖人出卖商品房时,附属的地下车库、商业服务设施楼、底层架空层、出卖人具有独立产权的建筑物不随同商品房一并转让,不分摊的共用部位包括地下室或架空层部分的建筑面积。

  2014年3月3日,业主委员会向三九投资公司发函,主张人防工程的使用权归房屋买受人,应由全体业主收回使用。2014年至2019年期间,三九投资公司向业主委员会发函告知人防车位应当由三九投资公司使用管理并收益。后三九投资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对地下人防车位使用收益权予以确认。

  [法院判决]

  建设单位是人防工程的投资人

  享有人防地下室的使用收益权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人防地下室应当属于专有部分而非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共有部分。人防车位只是人防地下室的利用方式之一,并不属于法律规定属业主共有的车位。

  建设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建设的人防地下室,是履行法定义务,建设单位是人防工程的投资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享有人防地下室的收益权,具有合法民事权益的当事人理应得到保护,最终判决该项目工程人防地下室的合法使用收益权归三九投资公司。

  该案的典型意义表现为:近年来,城市车辆数量大幅增长导致小区业主对车位数量的需求大幅提高,小区车位规划体量不足的矛盾也尤为突出。在民用建筑的人防地下室设置车位,是开发商获取收益的普遍做法。随着小区业主维权意识增强,涉及人防地下室的权属纠纷案件明显增多。本案从使用性质、规划设计、构造结构等多角度分析了人防地下室及人防车位的性质和归属,充分发挥司法职能,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