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串香使用“地沟油”。串串香使用“地沟油”。

  法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汪某在生产、销售的锅底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回收废弃油脂”,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韦某、汪某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韦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汪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韦某、汪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对此情节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并综合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判决被告人韦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被告人汪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第一条 “地沟油”犯罪,是指用餐厨垃圾、废弃油脂、各类肉及肉制品加工废弃物等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用油”,以及明知是利用“地沟油”生产、加工的油脂而作为食用油销售的行为。

  (图片由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