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辩称自己无需还钱法院判决归还剩余资金

  庭审中,张某辩称其与廖某实际形成了两个委托关系:一个是委托购车的委托合同关系,另一个是委托理财的委托合同关系。其中20万元系委托理财款,投资风险应当由廖某自担。剩余部分为委托购车款,张某从中收取佣金4.1万元,而廖某已实际获得一辆车。因此,认为自己无需返还钱款。

  经梳理案情,该案承办法官归纳本案争议焦点系张某是否应该归还廖某购车款项,以及双方是否有委托理财的合意。

  第一,关于张某是否应该归还廖某购车款项的问题,从本案案情来看,廖某委托张某以“零首付零月供”的方式代为购买一辆奔驰牌汽车,因张某不具有销售资格,其实际是将购车业务介绍给东莞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代为办理购买事宜,其与廖某之间形成了委托合同关系。在支付相关款项后,廖某实际获得新车,委托内容已达成。廖某作为一个有一定社会经验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零首付零月供”购车必然运用了非常规操作手段,故廖某因“零首付零月供”购车产生的风险应当自行承担,其主张委托人张某退还用于购车的款项没有依据。

  第二,关于张某声称为委托理财的20万元是否应当返还的问题,虽廖某先后办理的多笔贷款均以购车款的名义转给张某,但实际用于购车的仅有首付19.7 万元和签订合同的 24.96万,诉争20万元由张某擅自投入手机投资平台,应属张某超越权限从事的理财行为,与其他款项性质不同。因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且张某曾向廖某自认由其负责归还该20万元,因此应当继续履行归还剩余资金16.8万余元的义务。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自古以来,“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理念深入人心,它所阐释的也是最为朴素的对价法则。本案中,所谓“零首付零月供”购车看似可以打破这一法则,但实际却是购车人以自身今后一段时间的个人信用为对价,换取销售方高额返利以冲抵借款款项的承诺。众所周知,高回报必然意味着高风险,购车人以个人信用贷款供他人在金融市场拼杀,但操盘行为是否合规合法、是否有风险防控、是否可以实现长期持续供贷,都成为悬在消费者头上的利剑,一旦操盘者资金链断裂,消费者的贷款不能及时归还,损害的是消费者的个人征信,银行追款的对象也是向其贷款的消费者。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面对商家的夸大宣传和不实推广,消费者应当理性思考,权衡利弊,量力而行,切不可因一时贪念而使自己陷入两难境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