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张庭铭

  7月28日,记者从成都市交管局获悉,为应对臭氧引发的重污染天气,保护公众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成都市臭氧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1年版)》等规定,当成都发布臭氧重污染天气预警时,将根据预警级别,自预警公布次日零时起,至预警结束次日零时止,在成都行政区域道路对应实施燃(气)油货车临时交通管理措施。

  按照临时交通管理措施,一旦发生臭氧重污染黄色预警及以上预警期间,中心城区建成区;中心城区、郊区新城建成区;全市范围内将根据预警级启动以下临时交通管理措施:

  每日20:00至次日8:00,禁止建筑垃圾(含工程渣土)运输车辆、预拌混凝土运输车辆、预拌砂浆运输车辆(国VI及以上排放标准车辆和新能源车除外)通行;全天24小时禁止沥青混合料拌合车(国VI及以上排放标准车辆和新能源车,并配套有沥青烟等挥发性有机物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的除外)通行。

  具体原文如下:

  一、臭氧重污染黄色预警期间,中心城区建成区执行以下临时交通管理措施

  (一)每日20:00至次日8:00,禁止建筑垃圾(含工程渣土)运输车辆、预拌混凝土运输车辆、预拌砂浆运输车辆(国VI及以上排放标准车辆和新能源车除外)通行。

  (二)全天24小时禁止沥青混合料拌合车(国VI及以上排放标准车辆和新能源车,并配套有沥青烟等挥发性有机物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的除外)通行。

  二、臭氧重污染橙色预警期间,中心城区、郊区新城建成区执行以下临时交通管理措施

  (一)每日20:00至次日8:00,禁止建筑垃圾(含工程渣土)运输车辆、预拌混凝土运输车辆、预拌砂浆运输车辆(国VI及以上排放标准车辆和新能源车除外)通行。

  (二)全天24小时禁止沥青混合料拌合车(国VI及以上排放标准车辆和新能源车,并配套有沥青烟等挥发性有机物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的除外)通行。

  三、臭氧重污染红色预警期间,全市范围内执行以下临时交通管理措施

  (一)每日20:00至次日8:00,禁止建筑垃圾(含工程渣土)运输车辆、预拌混凝土运输车辆、预拌砂浆运输车辆(国VI及以上排放标准车辆和新能源车除外)通行。

  (二)全天24小时禁止沥青混合料拌合车(国VI及以上排放标准车辆和新能源车,并配套有沥青烟等挥发性有机物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的除外)通行。

  四、中心城区是指四川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津区。

  五、郊区新城是指东部新区、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

  六、建成区是指城市行政区内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

  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预警级别措施要求,及时向公众告知臭氧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采取的燃气油货车交通管理措施。紧急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的情况下,预警发布当天不实行燃(气)油货车限行措施。

  八、在采取臭氧重污染临时交通管理措施期间,除执行本通告外,本市其他交通管理措施仍然有效。

  九、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管理。对违反本通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依法处罚和实施交通违法累积记分管理。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本通告有效期5年。

  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2021年7月 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