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凘源 四川在线记者 任鸿
成都市民筱梅(化名)在当地一美容医院接受整形手术后出现不良症状,经过确认,手术实际项目与所选项目不符,遂以构成欺诈行为将美容医院告上法庭。
近日,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审结这起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法院认为被告美容医院的行为确实构成欺诈,判决撤销双方订立的医疗服务合同,美容医院支付原告三倍赔偿共36万元。
2020年10月,筱梅与成都一美容医院签订项目确认单,由该院向其提供胶原再生术、面部皮层光焊等在内的多个治疗项目,实际支付手术费12万元。
手术后,筱梅出现面部浮肿、口唇闭合不严等症状,之后筱梅发现医院实施的手术是普通玻尿酸注射和抽吸脂肪,并非约定的胶原再生术、皮层光焊,认为美容医院以夸张的手术名称、疗效吸引自己,收取高额的手术费,已经构成欺诈,遂起诉至武侯区法院。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被告美容医院曾向原告筱梅提供玻尿酸下巴注射手术,使用产品为一种填充剂。而在2020年10月的手术中,项目确认单名称为“胶原再生术”,手术记录记载产品仍然为上述填充剂,并未有记载任何促进胶原蛋白再生的产品。虽然原告签署了知情同意书,但同意书中并未载明接受手术、使用的产品作用的机理或具体的功效,故不能认定原告签署了该知情同意书就知晓手术内容与使用产品的效果。
其次,被告约定向原告提供皮层光焊服务,但手术记录仅有脂肪抽吸记录,手术清点记录单中并未记录使用任何与皮层光焊有关的仪器设备。故法院对美容医院抗辩其已为原告实施皮层光焊手术的意见也不予采纳。
此外,被告作为医疗美容专业机构,应当能够区分胶原蛋白再生材料与玻尿酸填充剂、高频电与强脉冲光之间的区别,营销以及订约时项目名称使用胶原再生术与皮层光焊,但提交手术记录记载手术名称和过程均反映其实施功效相仿但实质不同的手术内容,美容医院使用的项目名称足以使得原告发生实质内容上的误解。
法院最终认定美容医院明知其将提供美容服务的内容与项目确认单确认服务项目不符,而按照项目确认单确认项目与原告订立医疗服务合同行为已构成欺诈,双方订立的医疗服务合同应予撤销,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判决美容医院支付原告三倍赔偿共3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