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全媒体记者 赵诗柯)日前,李某因在食品中添加治疗男性性功能障碍的药品“他达那非”,并制作成保健品对外销售,被成都市青羊区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1万元。同时,李某在缓刑考验期内被禁止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支付10倍惩罚性赔偿金5万元并在市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青羊区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底至2021年8月间,李某在其租住的房屋内,将“淫羊霍粉”“女贞子粉”“熟决明子粉”“仙鹤草”“旱莲草”“菟丝子”等原材料混合后,通过添加“他达那非”的方式自行生产制作保健食品“补肾丸”,后利用其个人的两个微信号,在网上发布销售广告,利用快递物流或上门取货的方式,以每10颗120元的价格销售给客户,销售金额共计5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明知“他达那非”为国家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改善男性性功能的药物,仍非法添加到自制的保健食品中,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李某的行为侵犯了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综合考虑被告人存在的坦白、认罪认罚、悔罪等情节,据此作出前述判决。

  法院宣判后,被告人李某当庭表示不上诉,并缴纳罚金1万元。目前,李某已向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青羊区检察院上缴赔偿金5万元,并登报向公众赔礼道歉。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对犯罪分子严格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对依法适用缓刑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宣告禁止令。

  《食品安全法》《民法典》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者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情形,消费者可以要求支付十倍价款或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同时要求赔礼道歉。

  ●法官提醒

  购买保健品认准“蓝帽子”标志

  本案承办法官表示,由于保健品互联网销售门槛低、监管难,不法分子会利用网络交易的便利,出售有毒、有害或不符合生产销售要求的“保健品”。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在网络平台购买保健品时,一定要查看保健品产品标签,认准保健食品“蓝帽子”标志,并可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上通过查询保健品批号、名称、厂家等方式,对购买的保健品相关信息进行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