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年,在儿子没有经济能力的情况下,父母出资为他买房,而当母亲去世后,儿子却以自己经济困难为由起诉父亲要求搬离,这合理吗?8月18日,红星新闻记者从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获悉,近日,该院就“断”了这样一起特殊的“家务事”。

  父母出资为儿买房

  后儿子以还债为由要求父亲搬走

  小宋是宋伯释(化名)及其妻子的独生子,1999年,年仅20岁的小宋在父母的资助下购买了总价为11万余元的房屋一套,并在2002年完成所有权登记。之后小宋便与父母共同居住在该房屋内,直到他于2009年新购了一套位于成都双流区的房屋后搬离。

  2016年,小宋母亲去世,父亲之后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内。然而,从几年前开始,小宋就以自己无固定工作、需偿还银行贷款、抚养子女经济压力大、要对该房屋进行处分等为理由,要求父亲腾退并返还该房屋,与父亲协商未果后,他竟将父亲告上法庭要求其搬走。

  在法庭上小宋表示,这套房子并非父母赠与、继承或实际由父母出资购买登记于自己名下等方式取得的,在购房时也没有与父母就该房屋达成任何约定,因此该财产与父亲无关,是他单独所有的合法财产。

  母亲去世后,父亲与他人居住在这套房子里,还将门锁更换,父亲的这些举动是他想与他人长期强占这套房屋,这严重侵害了他的合法权益。对此,父亲宋伯释则表示,当初他和妻子退休后,就到成都与儿子一起生活,并在2002年由他们出资购买了该房屋,当时儿子刚参加工作,根本无钱购房。除了对购房进行资助外,自己已在这套房子里居住了近20年,且自己在成都也没有其他的房产,小宋又是独子,搬走后居无定所,因此他不同意搬离。

  法院驳回:对老人的赡养、扶助义务,不因有债务而免除

  在小宋向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起诉后,通过梳理案情,主审法官刘小琼认为,虽然该房屋登记于小宋名下,其享有房屋的所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的规定,小宋可以请求返还原物,但前提是他人无权占有该不动产。

  但该案中,原被告双方是父子关系,依照民法典规定,小宋对父亲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义务,该义务不因其负有债务、需要抚养子女等理由而免除。目前父亲年事已高,在本市已生活多年,也没有其他住房,而小宋名下有多套住房,于法于情,都应为父亲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

  此外,当年宋伯释为儿子购房提供了资助,小宋虽然是房屋的所有权人,但民法典规定权利的行使不得有碍公序良俗。且小宋目前尚有位于双流区的房屋居住,宋伯释居住生活在案涉房屋内并不会导致小宋及家人无房居住,因此他要求父亲腾退并返还房屋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也不符合情理,更有悖于中华民族传统孝道美德,最终法院驳回了小宋要求父亲搬离房屋的诉讼请求。

  据了解,一审判决后,小宋未再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红星新闻记者 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