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建议

  如存在安全隐患 开发商和物业有整改义务

  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陆元辉说,从地方立法来看,目前仅有上海等三个地方专门针对住宅小区的电动车停放场所、设计、充电规范提出规定,例如《上海市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停车充电场所建设导则(试行)》就规定了新建或既有小区的电动自行车库的比例、位置、建设等详细要求。在四川省没有相关规定的情况下,一般而言不应认为开发商对此应对居民承担此方面的义务。

  但需要注意,如果当前的乱停乱放涉及占用消防通道、妨碍通行、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等情况的,物业管理方(开发商或物业公司),对此就有整改的义务了。这时候包括三方面的责任,一方面是相关行政机关对物业公司的行政管理,例如消防主管机关因物业违反消防规定要求进行整改,甚至处罚,具体可参考《公安部关于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成都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消防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一方面是行业惩戒责任,例如去年因电动车失火造成事故,成都市物业管理协会去年《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服务区域电动车停放充电管理的紧急通知》要求物业要规范停放、加强管理;再一方面是业主可以基于与开发商或物业的合同,要求物业履行保障通行和安全的合同义务。

  “当然,如果所涉小区已经有业主委员会,可以通过业主表决的方式,对小区内的电动自行车的停放位置、规范等形成有效的表决,物业公司及所有业主应该遵守业主依法表决生效的物业规约,否则,应依法承担责任。”陆元辉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