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0月10日,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发布警方通报:
2022年10月9日,我局接高新区卫生健康局关于蔡某(男,38岁,10月9日确诊为新冠肺炎无症状感染者)、高某(女,32岁,10月9日确诊为新冠肺炎阳性患者)、朱某(男,29岁,10月9日检测为新冠肺炎阴性)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案件移交函。经受案调查,现查明:2022年10月6日,四川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发布“对近7日内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居史的来(返)川人员,自抵川当日起实施7天集中隔离”等相关要求。蔡某一行3人于10月6日从新疆乌鲁木齐自驾出发到蓉。10月7日驾驶途中,蔡某联系四川分公司同事邸某(男,30岁)安排住宿;邸某明知蔡某一行3人来自中高风险区域,无法直接入住酒店,遂安排另一同事张某(男,35岁)一同前往酒店用自己身份证办理好入住登记。10月8日凌晨,邸某将酒店房卡提供给蔡某等3人入住。上述行为违反重点地区来蓉人员隔离管控等规定,未实名登记办理酒店入住手续,隐瞒行程信息(重点地区旅居史),存在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严重危险。蔡某、邸某等人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我局已依法立案侦查。目前,上述人员均已落实隔离管控措施,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警方提示:遵守疫情防控规定,是阻断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重要举措,也是广大市民应尽的义务。因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造成传染病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涉嫌违法犯罪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