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记者 宋潇

  网恋对象的诈骗方式是什么样的?10月31日,记者从成都高新法院获悉,日前在高新法院发布的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案件五大典型案例中,一起用网络恋爱骗取财物的案情引发关注。

  2020年7月,被告人艾某、陈某、王某经商议后共谋利用网络恋爱骗取被害人财物,后租下位于成都东部新区某街道的住宅作为机房,又招聘多名业务员在“探探”“陌陌”等网络平台结交陌生男性并添加微信或 QQ好友,以谈恋爱的名义取得被害人的信任,诱骗被害人在黄某(另案处理)经营的淘宝网店内购买礼物赠送给“网恋对象”(即业务员),或以其他理由诱骗被害人直接向“网恋对象”(即业务员)进行网络转账或支付。

  被害人在淘宝网店为业务员购买礼物的钱款直接进入黄某账户,不产生实际发货,由黄某按照约定的分成比例将钱款转给王某;艾某、王某将诈骗所得钱款按照约定的分成比例向业务员支付工资后,剩余钱款由艾某与陈某、王某平分。

  至案发前,被告人艾某、陈某、王某通过上述方式分别诈骗被害人翟某1785元、朱某1178元、张某1324元。2020年9月29日,民警在开展入户调查时发现该机房,现场挡获被告人王某等人,现场查获电脑主机、手机等物品并依法予以扣押;同日,民警在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一工地内将被告人陈某挡获;2020年10月14日,被告人艾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21年1月15日,被告人王某向公安机关退缴了4287元用于退赔被害人的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艾某、陈某、王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判处艾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令扣押在案的电脑主机、电脑显示器、手机予以没收;判令王某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分别向被害人退赔。一审宣判后艾某、陈某、王某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