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方同时强调,4家小贷公司今后应加强内控建设,增强经营管理能力,坚守服务民营和小微企业、“三农”市场定位。

  事实上,本次“监管谈话”已是近期四川监管方第二次约谈辖区内机构。3月13日,同样据四川金融监管局官方公号披露,四川省监管方约见了省内第二家资产管理公司(即地方AMC)——成都益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称“益航资管”)主要负责人及高管,并进行了监管谈话。公开资料显示,益航资管注册资本为100亿元。

  记者发现,4家被监管谈话的小贷公司,在经营中确有存在偏离服务三农小微、没有坚持小额分散原则的现象。其中,有的小贷公司曾涉足房产商大额流动资金的贷款业务。

  例如,仁寿金通达小额贷款公司,企查查显示,该小贷公司的工商登记全称为“眉山市仁寿县金通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金通达小贷”)。来自裁判文书网,仁寿县人民法院2017年8月8日的一则借贷纠纷庭审记录显示,金通达小贷曾作为原告,向被告山西长宏伟业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等多家山西省房产建筑类公司,提起诉讼。

  金通达小贷称,被告向其借款750万元用于工程流动资金,借款期限自2013年8月22日起至2014年2月21日止,借款年利率14.4%。然而,借款到期后,被告支付利息至2014年6月20日,但本息未付清。金通达小贷多次催收本息未果,故诉至法院。直至2018年6月27日,山西长宏伟业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等仍未偿还金通达小贷750万元的本息贷款。故金通达小贷以申请执行人的身份,向法庭申请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然而在2008年11月28日印发的《四川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第十三条中,记者注意到,川籍小贷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鼓励小贷公司面向“三农”、中小企业、微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城镇居民提供信贷服务,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原则上,小贷公司的资金应用于发放贷款余额不超过20万元的小额贷款,对超过20万元的贷款,由小贷公司向市(州)政府指定的小贷公司的主管部门报备。

  同时,在第二十三条中,“暂行办法”亦规定,川籍小贷公司根据业务开展情况,可在注册地所在市(州)内跨县(市、区)经营业务,小贷公司禁止跨市(州)经营业务。

  本次4家川籍小贷公司在监管约谈中均表示,将严格按照“暂行办法”等规定和市金融工作局监管谈话要求,找准行业定位,坚定发展信心,依法合规经营,稳健有序发展,切实为支持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和实体经济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据悉,眉山市金融工作局主要领导及仁寿县、彭山区监管部门负责人,参加了本次监管谈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