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

  被告行为侵权且易误导消费者

  对于水果店老板们的说法,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代理律师在庭外介绍,被告都各有各的说法和经历,但其行为仍然侵犯了原告的合法利益,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法庭会给出一个最终的答案。

  据上述协会所述,案涉商标系自行设计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具有较高的独创性与商业价值,经过多年的推广、维护、服务规模不断扩大,原告“库尔勒香梨”证明商标已经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并且享有该证明商标的专用权,也有制止各种侵犯证明商标专用权的义务。

  而此次的被告水果店,并未取得合法授权,在包装箱上使用了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库尔勒香梨”字样,其行为属于将近似的商标使用在相同商品上,容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经构成商标侵权。在明知其商标与产品知名度的情况下,仍然攀附其知名度,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记者通过天眼查查询看到,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于1994年成立,分别于1995年6月30日、2004年11月23日、2009年6月22日申请注册商标名称为“库尔勒香梨”“香梨FRAGRANT PEAR”“KUERLEXIANGLI”的商标,后两者目前商标状态为“无效”,水果店老板们被指侵权的商标为前者。

  而据记者查询,自2018年以来,该协会已在全国多地针对多个商家发起诉讼,涉及38起,案由均为“侵害商标权纠纷”,不少案件提出了数额不等的索赔,其中部分案件在诉讼过程中撤诉。

  律师:

  如果原告已取得商标,他人就不能使用

  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小军认为,如果原告已取得商标或者正在申报过程中,都是受法律保护的,所有权人则享有该商标的专用权。而他人使用或者模仿该商标,其目的是为了蹭热度增加利润,以此牟利,则涉嫌商标侵权。

  不过,如果水果店老板在售卖过程中系随手找到一个包装盒,并不是以此来进行售卖,而仅是作为一般包装物,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则存在一定的疑问。通俗讲,“如果我用这个商标盒子来装梨就属于侵权,那装苹果是否就是卖假货呢?如果仅是为消费者提供一个便利包装而未牟利,那么个人认为要分别对待。”

  “但对于水果店从业人员,如果明知道别人已经取得了商标,则还是不能模仿或者使用并赚取利益,包括商标的字样和图案。”张小军说。

  四川及第律师事务所律师邢连超也认为,如果协会已注册了库尔勒香梨商标,其他人原则上是不能使用的。而在他人侵权的行为上也有轻微和恶意之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也会进行审核,涉嫌侵权者在过程中所牟取的利益以及被侵权方所遭受的损失,去做出一个赔偿的处罚。对于商贩来说,如果临时一两次使用数额很小,那么应当对其进行举证。”

  红星新闻记者 杜玉全 摄影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