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协议离婚,约定其共有房产归女儿所有。在办理离婚登记后,男方陈某就后悔了,不愿配合履行过户手续,前妻无奈之下将陈某告上法庭。近日,成都天府新区法院审结该案,依法判决陈某依照《离婚协议书》的约定配合协助办理归女儿所有房产的过户手续。

  2003年2月,王某与陈某登记结婚。2005年3月,两人迎来了一个可爱的女儿。2017年6月,王某与陈某的婚姻走向了破裂。8月,王某与陈某就女儿抚养、案涉房屋归属等问题协商一致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约定两套夫妻共有房产中,面积较小的一套折价归王某所有,由王某支付相应对价;面积较大的一套归女儿所有,双方在离婚后30日内办理该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双方就《离婚协议书》进行了公证。

  办理完离婚登记后,王某依约向陈某支付了面积较小的房产的折价款,但在将另一套房过户给女儿时,却遇到了阻碍。陈某一直拖延给房产办理过户手续,甚至主张离婚协议对于房产的处置是赠与,赠与是可以随时撤销的,现在不打算履行了。无奈之下,王某只能一纸诉状将陈某起诉至法院,请法院依法判决陈某依照《离婚协议书》的约定配合协助办理归女儿所有房产的过户手续。

  成都天府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与陈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在形式与内容上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判处陈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协助将位于天府新区的案涉房屋过户给婚生女儿。

  夏旭东 记者 刘冰玉

  ◎法官说法

  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子女,离婚后一方欲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单方撤销赠与时,应取得双方合意,在未征得作为共同共有人的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单方撤销赠与。在离婚协议中,夫妻双方将对财产赠与子女的约定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等内容互为前提、互为结果,是一个整体,如果允许一方反悔,那么男女双方离婚协议的“整体性”将被破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