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法院审理查明,王某某因自身经济实力不足,从2007年起至2015年期间,虚构经营钢材业务、为四川仁寿某大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融资、投资工程等事实,以月息3分至8分的高息为诱饵,以“新钱还旧债”的方式,陆续向亲友或者通过亲友向社会不特定的人借款。
王某某曾向亲友、公婆的学生、茶楼认识的牌友借钱,还多次通过认识的银行工作人员向其亲属朋友借款。冲着王某某许诺的高额利息和看起来不错的“实力”和“工程项目”,不少受害者在借出大额钱款后,还介绍了亲戚朋友借钱给王某某。
从王某某出具的借条看,先后有20余人借钱给王某某,金额从数十万到上千万不等,总金额高达5000余万元。其中最大的一笔,在2012年10月至2014年年底,王某某向严某借款高达2987余万元,至案发共偿还了1585余万元。
至案发前,王某某仅归还了部分借款的部分本金和利息。2014年末的借款,王某某甚至没有向债权人支付过利息。
2014年底,债台高筑的王某某无力归还借款,选择了逃匿。2019年7月,公安机关在彭山区某小区内将王某某抓获归案。
在庭审中,王某某陈述:“太后悔了。好好的日子不过,因为不懂法走到今天。”
法院认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自己经营钢材业务、为他人融资等事实,隐瞒真相,向社会不特定人员使用诈骗方式集资的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考虑王某某的坦白情节,法院判决:王某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四十万元;责令被告人王某某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此案承办法官李剑提醒:
一些人以高利息诱饵,在亲戚朋友、熟人间以“承包工程、投资生意”等理由高息借贷。实际上,高息往往是通过“新钱还旧债”来的。最后,借钱的人无力偿还,往往会选择卷款逃匿,债权人可能会血本无归。特别提醒大家,在借钱给别人时,要保持清醒的头脑,注意了解对方的真实经济情况,降低钱借出去收不回来的风险。同时,要特别注意不要被高利息蒙蔽,切勿轻信所谓的高息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