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按约定的最低利率计算期内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马借款本金为3688元,《个人贷款合同》约定还款方式为12期等额本息,年利率为17%,应按此方式计算期内利息,小马每期应还本息金额为336.36元。

  小贷公司自认收到小马还款共计936元,依次清偿每期利息、本金后,第三期本金还有73.08元未归还。未归还本金共计2896.61元,借期内未归还利息203.75元。

  约定的逾期利率超过年利率24%,小贷公司要求马某按年利率24%支付逾期利息,法院予以支持。遂判令马某归还借款本金2896.61元、借期内利息203.75元,以及以2896.6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利息。

  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1021起案件中均出现实际利率远高于约定的情况

  近年来,四川自贸区内设立了一批以面向个人用户的小额消费分期贷款业务为主业的小额贷款、消费贷款公司。在促进消费市场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也产生了一些不规范的现象。

  其中最常见的现象之一,就是是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表面上属于合理范围,借款人很容易被吸引和迷惑;同时,小贷公司又通过混淆“等额本息”与“等本等息”的本息计算方法、以第三方的名义收取费用等方式,使得实际履行的每月应还款金额与表面利率并不一致,导致借款人实际需要承担的利率水平远高于表面的约定。

  2019年,四川自贸区法院受理的1021件小贷公司为原告的小额消费贷款案件中,全部出现了此种情况,损害了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影响了金融消费市场的正常秩序。

  在本案的审理中,对合同中存在的多种互不相同的利息约定,法院判定以其中最低的利率计算方行计算,否定了小贷公司以表面合法利率约定迷惑借款人,又通过各种方法提高实际利率赚取高息的行为,对规范消费金融市场特别是小额消费贷款经营活动,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具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