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奈之下 丈夫起诉离婚

  2019年9月,申某兵终于醒悟,开始向王某双追索为结婚花费的巨额金钱,王某双不仅拒绝归还,还出言辱骂申某兵。

  申某兵认为,王某双与其结婚目的并非是组建家庭共同生活,而是为了骗取钱财。无奈之下,申某兵一纸诉状将王某双告上法庭,诉求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判令被告返还彩礼3万元、钻戒7194元、足金项链4264元、金手链2671元,返还向原告母亲索取的现金1万元及向原告索取的现金7200元,合计64253元;判令被告承担婚礼一半的开支31030元;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1000元。

  庭审中,被告王某双辩称,同意离婚。双方发生争吵及感情出现问题主要是双方父母干涉过多。支付彩礼并无依据,婚宴开支按风俗应由原告男方承担,具体花了多少钱被告也不清楚,同时也是原告自愿承担的。购买“三金”是事实,但不能说明就是给被告所购买的。原告主张的1万元钱应该包含在其主张的彩礼3万元中,即便其能够举证证明是借款,也不应在本案中处理。

  准予离婚 驳回其他诉求

  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3月4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告提供的证据显示,婚前购买钻戒产生费用7194元、足金项链4264元、金手链2671元,举办婚礼支付费用33643元,另因婚庆服务、婚纱摄影服务产生费用若干。原告主张其向被告交付了彩礼3万元,并提供取款单一份。上述事实,有原、被告身份信息复印件、结婚证、收据、转账凭证等证据及原、被告当庭陈述相互佐证,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绵阳市游仙区法院认为,关于婚姻关系,原告提出离婚,庭审中被告明确表示同意离婚,应予允许;关于原告主张的精神抚慰金,依据《婚姻法》有关规定,庭审中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因被告存在有关法定情形导致离婚,对其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返还彩礼、礼品及因分摊结婚产生的其他开支费用问题,原告主张彩礼3万元,但在该院审理中的以原告母亲苏某芬为原告、被告父亲王某林为被告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王某林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及其他证据显示,苏某芬主张的借款本金10万元实质上也是因本案原、被告结婚而产生的彩礼,为便于处理并保持法院判决的一致性,原告主张的部分彩礼应与另案中的10万元一并处理,同时礼品及分摊结婚产生的其他费用与彩礼问题具有一定的相关性,应一并同时处理,本案中不作评判。

  综上,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法院当庭判决:准予原告申某兵与被告王某双离婚;驳回原告申某兵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