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受内江中院委托,内江市市中区法院对苏成组织、领导的24人参与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二审宣判。内江中院二审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各被告人所犯罪行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时充分考虑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累犯、自首、坦白等情节,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公诉机关内江市市中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苏成作为组织者、领导者,从2010年以来,不断吸纳刑满释放人员、吸毒人员、社会闲散人员以充实力量,逐步形成以被告人苏刚等24人参与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内江市市中区白马镇实施了8起违法活动、62起犯罪活动,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等9个罪名。

  2019年11月25日至29日,内江市市中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并于今年1月21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苏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9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23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7年至2年不等,并处相应罚金;对被告人苏成等人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没收。

  被告人苏成、苏刚等18人不服,分别提出上诉。

  内江中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审阅卷宗材料,审查上诉状,讯问各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并认真评议后一致认为:18名上诉人及其辩护人的相关意见均不能成立。陈星吉 顾勋 李嘉 记者 余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