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线消息(记者 魏冯)近日,泸州市生态环境局官方网站发布《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区域的通告 》(简称《通告》),明确泸州市禁烧区域,旨在进一步做好秸秆露天禁烧工作,减少大气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通告》自2020年7月6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通告》所指的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种类,包括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杂草、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根据《通告》,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区域范围包括:
(一)江阳区、龙马潭区、纳溪区、泸县、合江县全域。
(二)叙永县:叙永镇、江门镇、马岭镇、兴隆镇、天池镇、龙凤镇、正东镇、落卜镇、两河镇、麻城镇、摩尼镇、赤水镇、石厢子彝族乡全域;高速公路沿线两侧2公里范围内区域,铁路沿线两侧2公里范围内区域,国道、省道公路干线两侧1公里范围内区域;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人口集中地区、重要通信、电力设施等周围1公里以内的区域。
(三)古蔺县:古蔺镇、永乐镇、太平镇、二郎镇、护家镇、德耀镇全域;高速公路沿线两侧2公里范围内区域,铁路沿线两侧2公里范围内区域,国道、省道公路干线两侧1公里范围内区域;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人口集中地区、重要通信、电力设施等周围1公里以内的区域。
如违反《通告》,在禁止露天焚烧区域焚烧农作物秸秆、落叶、杂草、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泸州市生态环境局供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