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线记者 王吉南

  6月19日,记者从《宜宾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该《条例》将于今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除倡导性规范市民基本行为外,《条例》对现实中比较突出的、群众反映强烈的不文明行为的法律责任做了规定,予以相应处罚。具体有哪些不文明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又有哪些处罚措施呢?记者就此进行了梳理。

  记者注意到,《条例》中对部分不文明行为规定了“硬处罚”,除对上位法已有法律责任规定做衔接性规定外,还在其基础上做了细化和补充,主要反应在《条例》第四十二、四十三条: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机动车加装遮阳伞、雨棚等妨碍安全行车装置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三十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规则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三十元罚款;经指出仍不改正的,处五十元罚款。

  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人违反交通信号灯规则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罚款;经指出仍不改正的,处五十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人跨越道路隔离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十元罚款。

  除规定相应的行政处罚外,《条例》也规定了代处罚方式,主要反应在条例第四十四条:因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受到罚款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人可以向实施该行政处罚的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参加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相关的社会服务,从而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罚款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