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关于“丰富不良资产处置主体”,按照本次“川不良处置10条”的要求,不仅传统处置不良“专业机构”的四大AMC(即资产管理公司)与地方AMC被“点名”,同时包括不良资产跨境转让试点,引入外资及国有企业等参与不良资产处置,探索成立不良资产处置特殊目的公司(SPV),以过桥基金、分级基金等形式循环使用等主体或方式,均出现在四川的专项政策中。

  其次,在“建立不良资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中,“川不良处置10条”强调发挥部门合力,落实属地责任,同时亦明确不良资产处置工作目标,对辖内金融机构不良资产进行“清单式管理”。建立不良资产处置信息平台和协调机制,以确保属地不良资产余额和不良资产率保持在合理区间。

  就信息平台而言,据悉,四川地区已建立了“天府信用通”平台。按照“川不良处置10条”要求,该平台的功能将被拓展,意在打造四川的不良资产处置信息发布、交易撮合、融资服务平台。

  再次,为防止不良资产“边清边冒”,“川不良处置10条”特提出“压实金融机构主体责任”的硬性要求,不良资产化解工作将成为对金融机构的KPI考核项目。

  “川不良处置10条”要求加大问责追责力度,对金融机构高管和股东违规开展关联交易、违规干预金融机构经营管理,直接或变相套取、挪用、挤占金融机构及客户资金,或以其他方式损害金融机构合法权益等金融违法行为,及时采取监管措施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防范化解处置风险不力的金融机构人员,将依法依规启动问责程序。

  此外,对银行小微信贷具有重要增信和分险功能的融资担保体系,“川不良处置10条”规定,将通过增加“政府出资”、“引进社会资本”、“并购重组”等方式有序整合符合条件的市、县国有融资担保公司,推动行业减量提质,恢复担保公司正常服务和代偿能力。

  由于有公安与司法部门的联合参与,“川不良处置10条” 祭出的是一记组合拳。

  “川不良处置10条”要求,将提高金融债权案件的办理效率,加强金融债权保护,加大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联合惩戒力度,对贷款诈骗、违法发放贷款、虚假诉讼等金融违法犯罪以及恶意逃废债中涉嫌的犯罪行为,加大打击力度,建立负面清单。

  事实上,就在“川不良处置10条”发布的几天前,即6月15日,据财联社和上海证券报等报道,近期监管部门向相关机构下发《关于开展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和通知附件《银行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实施方案》。通知显示,将进行“单户对公不良贷款”和“批量个人不良贷款”的两类不良资产的转让试点工作。监管部门希望通过适当放开政策,拓宽不良贷款的处置方式与渠道。

  据银保监会5月12日发布的2020年一季度银行业保险业主要监管指标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一季度末,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有所上升。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为2.61万亿元,较上季末增加1986亿元;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为1.91%,较上季末增加了0.05个百分点。

  新京报贝壳财经记者 黄鑫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