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图引爆手雷与民警同归于尽
杨汉东贩卖、制造毒品二审被判处死缓
2016年8月,被告人黄宗成、杨汉东共谋在高县共同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贩卖牟利。2016年10月2日,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蛟龙派出所接“110”指令后,在杨汉东租住的双流区学府公寓内将杨汉东挡获,后杨汉东砸碎啤酒瓶袭警后逃离现场。民警随后在房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218.58克。
被告人杨汉东逃脱后,来到高县找到被告人黄宗成继续共同制造麻古用于贩卖。2016年10月30日中午,高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发现德安小区车库内杨汉东、黄宗成分别驾驶的两辆雪佛兰轿车系套牌车后,前往黄宗成租住房检查。黄宗成、杨汉东闻讯后相继从厕所翻出窗外逃脱。后民警在该住房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共1925.58克。
2016年11月1日20时许,高县公安局民警根据线索,在庆符镇锦绣名都小区一租住房内将杨汉东、黄宗成抓获。在抓捕过程中,杨汉东暴力抗拒抓捕,企图引爆随身携带的手雷与抓捕人员同归于尽,被抓捕人员及时制止。经鉴定,杨汉东持有的手雷为MarkⅡ型手雷,内部装填有55g高能炸药,具有杀伤性,其爆炸威力约69gTNT当量。公安民警在该租住房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2509.6克。
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9日作出一审判决,以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杨汉东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黄宗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二被告人提出上诉。
2019年8月6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汉东贩卖、制造毒品的罪行极其严重,鉴于其归案后坦白认罪,有一定悔罪表现,对被告人杨汉东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限制减刑;维持黄宗成的定罪量刑。
2020年6月24日,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在发布这起典型案例时表示,被告人杨汉东在两次抓捕过程中均当场使用暴力抗拒抓捕,尤其在第二次抓捕过程中更是企图引爆手雷与办案民警同归于尽,具有武装掩护制毒的犯罪情节,动机极其卑劣,经过审理,二审法院对被告人杨汉东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对其限制减刑,体现了刑法罪责刑相统一的原则,达到了依法严厉惩治毒品犯罪的目的。
(四川法治报记者 李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