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审裁定:

  驳回双方上诉 维持一审无期徒刑判决

  广安中院一审判决后,林雪川和黎永兰家属均提出上诉。黎永兰家属认为,应认定林雪川的犯罪行为系故意杀人,应从重追究其刑事责任。

  林雪川一方则认为,广安中院认定其犯故意伤害罪系定性不当,林雪川无伤害黎永兰的动机和行为,只有情感纠纷引发的推搡和一两次拳打,林雪川的行为只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同时应认定其有自首情节,认为无期徒刑的量刑过重。

  2019年12月31日,四川省高院公布了该案的终审裁定书。裁定驳回了林雪川的上诉,维持了广安中院对林雪川无期徒刑的量刑。

  四川省高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林雪川因琐事与黎永兰发生争执,遂对黎永兰拖拽并击打其头部致其伤重不治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对其依法处罚。

  对林雪川方提出的其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意见,经查,其与黎永兰发生争执后,一路拖拽黎永兰,其间又击打黎永兰头部,致黎永兰严重颅脑损伤死亡,原判认定林雪川犯故意伤害罪正确。

  林雪川提出其有自首情节。经查,本案的相关证人证言和公安机关出具的破案经过材料,证实林雪川于案发之初对黎永兰的亲属称黎永兰的伤是自己摔倒造成的,公安机关接到黎永兰亲属报案后,林雪川到公安机关后才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故不成立自首,只应认定其有坦白情节。

  一审综合考量了林雪川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社会影响,法院认为对其判处无期徒刑并无不当,故对林雪川方所提到的原判量刑过重的意见不予采纳。

  其次,针对黎永兰家属提出的应认定林雪川的犯罪行为系故意杀人,应从重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判决林雪川赔偿交通食宿费、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共计385460元的上诉理由。

  经查,法院认为,黎永兰家属对林雪川犯罪行为的定性和量刑提出的上诉理由,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上诉范围,因此不予审理。同时其提出的赔偿精神抚慰金,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不予支持。所提出的丧葬费、交通食宿费等诉求,符合法律规定,原广安中院一审已依法判赔,所判项目及数额并无不当。

 四川省高院裁定书 四川省高院裁定书

  因此,最终四川省高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林雪川和黎永兰家属方的上诉,维持了一审法院对林雪川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的判决。

  红星新闻记者 胡挺 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