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线记者 刘春华 张庭铭

  解到,康定两家旅店因为在店名上用了“如家”二字,结果触及侵害商标和不正当竞争,被法院判决停止侵权、变更字号,分别赔偿损失1.4万元。该案主审法官提醒,公民、法人在日常经营过程中,要尽量避免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在使用时必须得到商标专用权人的明确授权许可,否则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2015年8月,杨某芳在工商部门申请设立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的康定市杨二姐如家客栈,在康定市雅拉乡二道桥村主要经营小型餐馆(中餐)、住宿。该客栈的店招为“杨二姐如家客栈”,对外以“康定市杨二姐如家客栈”发放名片、在网络上进行宣传揽客。

  2016年3月,张某果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的康定市如家商务宾馆,在康定市炉城镇道子坝村康中校对面经营住宿,店招为“康定如家宾馆”。

  但就因为“如家”二家,杨某芳、张某果却成为了被告。

  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认为,“如家”品牌拥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2008年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如家”商标持有人在授权其商标使用权和转授权的同时,授权其可以用自己的名义针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索赔等。杨某芳、张某果在其宾馆外观装潢及经营场所、商业宣传中多次使用含有“如家”文字的服务标识,企图利用“如家”品牌的高知名度和高品牌价值来推销自己的宾馆,引起消费者混淆和产生错误认识,以谋取不正当利益。杨某芳、张某果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和美酒店公司的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和美酒店公司将杨某芳、张某果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杨某芳、张某果停止侵害商标权行为,在其经营场所和商业宣传中立即停止使用“如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文字及服务标识;判令杨某芳、张某果变更字号,变更后的字号中不得含有“如家”文字;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杨某芳、张某果分别辩称,自己经营的康定如家宾馆、杨二姐如家客栈均经合法工商登记,取得了营业执照,同时,名称并非“如家酒店”也非连锁经营,房间的价格、内部装潢等都有很大的差异,不会造成客人的混淆,没有侵犯原告的商标权,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认为,康定如家宾馆、杨二姐如家客栈的经营范围与注册商标“如家”的核定服务项目属于同类服务项目,且在店招、宣传资料上使用“如家”字样,侵犯了和美酒店公司享有的“如家”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康定如家宾馆、杨二姐如家客栈在后注册并使用“如家”企业名称,具有攀附案涉商标商誉的主观故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但是,和美酒店公司因侵权受到的实际损失,康定如家宾馆、杨二姐如家客栈因侵权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

  最终,法院判决康定如家宾馆、杨二姐如家客栈停止侵权、变更字号,分别赔偿损失1.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