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卫工未着工作服被撞身亡,交警未能作出责任认定
  
  法院如何裁定赔偿责任

  本报讯(记者 曾昌文)14日,记者从邛崃市法院获悉,该院审理了一起环卫工人未穿工作服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引发的民事纠纷,在交警未能作出责任认定的情况下,法院以“环卫工人未着环卫工作服出现在行车道内,将自身置于危险之中,对本次事故发生存在过错”为由,判令环卫工人与肇事司机按照4:6的比例承担损失。

  未着工作服环卫工被撞

  今年3月24日12时许,邛崃市滨江路中段发生一起车祸,一辆在道路上行驶的小轿车与未着工作服的环卫工王某发生碰撞。碰撞发生后,王某严重受伤,小轿车受损。在邛崃市医疗中心医院治疗9天后,王某经抢救无效于4月2日死亡。事故发生后,邛崃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经调查,因无法查清王某在事发时的工作状态,未能作出责任认定。

  王某在医院抢救期间,肇事司机朱某垫付了医疗费3.2万元,朱某驾驶车辆的承保保险公司垫付了医疗费1万元。王某死亡后,保险公司付丧葬费2万元。

  王某的丧事办理后,其丈夫及两名儿子将朱某及保险公司起诉至邛崃市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53万余元,不足部分由被告朱某承担。7月底,邛崃市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二被告对原告陈述的事故发生经过无异议。

  双方有过错损失四六分

  法院审理认为,死者王某未着环卫工作服即出现在车行道内,将自身置于危险之中,对本次事故发生存在过错。被告朱某驾驶车辆在道路上行驶,未对路面情况足够注意,以致发生本次事故,亦存在过错。

  综合考虑本次事故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最终确定由原告与被告朱某按4:6比例承担损失。被告朱某应承担部分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代为赔偿。王某在救治过程中产生自费药,不属于保险公司赔偿范围,按上述比例由被告朱某承担6371.88元。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2万余元,支付被告朱某在王某救治期间的垫付款;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四川坤弘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文璞表示,在现实中,交通管理部门对于成因无法查清,无法作出责任认定的交通事故,应依法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但无法查清责任的交通事故不等于无人承担责任,法院仍可依据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及原被告双方的陈述、举证对事实进行查明,认定各方当事人在事故中应承担的责任,并据此作出裁判。

  另外,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承担责任。该法明确规定,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有证据证明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该案中,王某出现在行车道中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虽无法查清王某事发时是否处于工作状态,但其未着具有明显辨识度的环卫工作服,客观上降低了被车辆驾驶人员观察注意到的可能性,增加了自身发生事故的危险性。同时,王某对于马路的危险性应当具有一定的认识,其出现在行车道中的行为已经将自身置于危险的环境当中,对于可能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也应当予以预见。故法院认定王某在交通事故中存在相当的过错,依此判决王某自担部分责任,也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