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用人单位不构成违法
某甲公司不服仲裁裁决,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其不需向王某支付任何费用,并在当年10月就王某收受经销商钱款、索取商业贿赂等行为向公安机关报案,后王某因涉嫌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罪被逮捕。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被某甲公司停职调查后,其向公司提交了辞职报告,虽后经鉴定该报告的签名并非其本人笔迹,但相关的证人证言以及公安机关提供的询问笔录等,均证明了王某到公司提交报告要求离职的事实。
该案中,报告上签名虽不是王某笔迹,但并不影响其提交离职申请的行为和申请离职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王某离职并非其所在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是其先提出申请,公司批准,双方协商解除,并不符合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也不属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其所在公司依法不应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上述字迹鉴定意见未被法院采纳,依法应由王某承担不利后果,该费用由其自行承担。王某在2017年度有3天未休年休假,其所在公司应支付该3天的工资2782元。
宣判后,王某不服,提出上诉。成都中院二审依法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