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员注意力不集中、变道不观察仔细是导致事故重要原因

  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通过相关调查认定如下。

  半挂牵引车当事人高某华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注意力不集中,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遇前方车辆变道时,驾驶车辆操作不当,未及时采取有效的制动和避让措施,导致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和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之规定,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

  普通客车当事人廖某全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车辆在进入服务区时,穿越客货车道和应急车道两根车道,转弯过程中未对后方来车情况进行观察,影响在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导致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

  事故暴露多重问题

  交警部门认为,事故暴露出相关部门和个人均存在隐患问题,具体如下:川W7308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川W3396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所属公司对驾驶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企业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不落实;高速公路营运公司对事发路段安全隐患整改不到位;部分驾驶人安全意识淡薄,行车过程中易出现随意变更车道、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