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线记者 张庭铭

  生活当中小纠纷、小摩擦不可避免。然而,只要能理智对待、冷静处理,争议总能解决。但是,德阳一男子却始终未能领悟这一道理与他人就因琐事发生争执,最后还把人给咬了!

  9月27日,记者从德阳市旌阳区法院获悉,近日,该法院判决了一起因停车纠纷产生的打架咬人案件,一审判决被告人曾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2019年4月7日,被告人曾某某妻子李某驾驶车辆与被害人曾某驾驶的车辆在德阳市旌阳区万达广场负二楼停车场通道处等待通行时疑似发生擦挂,后双方下车发生争论进而发生打斗,过程中被告人曾某某将被害人曾某左手无名指咬伤,经鉴定,被害人曾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

  法院裁判,被告人曾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综合本案被告人曾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以及司法行政机关对曾某某的调查评估意见。旌阳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曾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法律链接

  故意伤害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