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直击

  老板还有技术帮“兄”

  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检测报告是否超越范围、鉴定意见应当采信、犯罪数额及被告人麦某2是否构成犯罪展开了充分的举证、质证和辩论。

  合议庭经评议后认为,被告人麦某兄弟在生产牛血旺过程中添加了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甲醛,并予以销售,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针对辩护人提出其对麦某2在牛血旺中添加甲醛不知情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被告人麦某1供述在血旺中加甲醛防腐的方法系被告人麦某2告知,而麦某2曾因在生产血旺中加入甲醛受过刑事处罚,其对添加甲醛后血旺的状态有明确的认知,其本人也还曾供述过劝麦某1不要再添加甲醛。由此可见,被告人麦某2对麦某1在血旺中添加甲醛是明知的,在此情形下,其帮助麦某1从事血旺的生产活动,应构成共同犯罪。

  针对超越检测范围和鉴定资质的问题,经审查,检测范围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鉴定机构也具有鉴定资质,故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驳回。

  据此,合议庭作出了被告人麦某兄弟承担一年四个月至三年的有期徒刑、承担惩罚性赔偿金、责令在四川省省级媒体上刊登公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禁止二被告人终身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一审判决。

  法官提醒

  违规添加一直是食品生产领域较为突出的问题,也是监管部门重点整治的对象。应对违法添加,有关部门要加强宣传教育,帮助广大消费者熟悉食品安全标准,提高辨识能力,对于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而进行销售的,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可要求经营者承担十倍赔偿责任。

  此外,还需加强市场监管,打击非法添加行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可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相应行政处罚。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夏菲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