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终审判决 贪污罪跑不脱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抗诉称,李国俊、李和成都应该算为国家工作人员,林地征收补偿费用在元潭乡政府拨付到凉水井村集体账户前仍然属于乡政府管理的国家资金,李国俊、李和成等人共同犯罪行为的对象是国家财产,其二人的共同犯罪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而均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且应并处罚金,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定性和适用法律错误,且取消罚金属于量刑畸轻。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国俊其身份应当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李国俊与他人在政府拨付的补偿款到凉水井村集体账户前共谋将部分补偿款私分,其行为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公共财物,应当以贪污罪论处,李国俊辩称其处置的是集体资金的理由不能成立。李和成作为政府森林管护员,系国家工作人员,其共同参与他人贪污林地补偿款,也构成贪污罪。

  李国俊利用担任凉水井村村支书的职务便利,采取虚报支出的方式,将巴陕高速公路南江段项目凉水井村境内的线外附属工程的工程款中的164220元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因此做出上诉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