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

  旌阳区法院未成年人与家事审判庭审判员王薪淳,认为婚姻应当以感情为基础,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以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间应互相忠实,夫妻之间的互相忠实义务不仅仅是道德义务,更是法律义务。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一种权利救济制度,夫妻一方因法定的严重过错行为而导致离婚,并对无过错方造成精神或物质损害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即夫妻一方的行为是构成离婚原因之一的侵权行为时,对方才可请求因侵权行为而产生的损害赔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机械解读上述规定,不利于彰显法律的公平,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较《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增加了第(五)项“有其他重大过错的”,本案的判决也与新的立法观念形成有效契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