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记者 钟晓璐

  近日,成都市大邑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假冒注册商标案件,被告人罗某某、蔡某某夫妻两人因大量生产假冒名牌酒获刑。

  2017年至2019年1月,罗某某、蔡某某夫妻二人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文君酒厂有限责任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在成都市大邑县一出租屋内雇佣工人生产白酒,并使用“泸州老窖””、“文君酒”品牌白酒的商标。

  2019年1月15日,大邑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在罗某某的出租屋内,查获已完整包装的“泸州老窖”精品特曲白酒132瓶、已灌装好并使用有“泸州老窖”字样瓶盖的白酒1358瓶、已完整包装的“文君酒”60瓶、已灌装好并使用有“文君酒”字样瓶盖的白酒592瓶及其它品牌白酒若干。

  经过鉴定,现场查获的“泸州老窖”精品特曲、“文君酒”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非法经营数额共计151.2万元。2019年4月26日,罗某某、蔡某某到大邑县公安局投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蔡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其生产的瓶装白酒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且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15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蔡某某系共同犯罪。

  最终,被告人罗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被告人蔡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