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尚钦 王钰 曹雪)10月29日,古蔺县法院巡回法庭走进古蔺县黄荆镇新市村,公开审理被告人佘某甲、佘某乙、林某某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该案是2017年1月1日赤水河流域全部天然水域全面禁捕以来,古蔺县法院审理的首例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多久没有吃河鱼了,我们去打点河鱼来吃……”8月21日凌晨,佘某甲带上自家电捕鱼工具,邀约兄弟佘某乙、表弟林某某到古蔺县黄荆镇高峰村二组的墩梓河捕捞野生河鱼。被古蔺县公安局箭竹派出所民警发现后,三人逃离现场。同日15时许,佘某甲三人主动到箭竹派出所投案自首。

  经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鉴定,三人共捕获河鱼188尾,总重量2.715公斤,使用的渔具和捕鱼方法属国家明令禁止的捕捞工具和方法。另查明,墩梓河系赤水河支流大同河的上游河段,为赤水河流域天然水域,属国家农业部明文规定的禁渔区,禁渔期限自2017年1月1日起为期10年,在此区域和期间禁止一切捕捞活动。

  法院审理后认为,佘某甲等三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的方法、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依法应予以刑事处罚。考虑被告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对三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拘役5个月到4个月不等的刑罚。同时,三名被告人的违法行为还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追究其民事责任。法院依据生态恢复方案判决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佘某甲、佘某乙、林某某在墩梓河某河段进行补偿性增殖放流鱼种,共计1500尾。

  庭审结束后,在古蔺县农业农村局专业人员指导下,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村干部见证下,三人将1500尾鱼苗放生到墩梓河流以恢复生态。